被告人高亚干,女,1947年4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文盲,无业人员,住福建省云霄县。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19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谢金东,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文忠,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住福建省云霄县。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19年7月17日被监视居住。
现在家。
被告人方建新,男,1980年8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住福建省云霄县。
曾因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于2013年2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
被告人高亚干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告人方文忠、方建新被控非法经营一案,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6日以云检诉刑诉〔2019〕28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启慧、代理检察员杨旺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亚干及其辩护人谢金东、被告人方文忠、方建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底开始,被告人高亚干将其位于云霄县莆××××村高塘××号的房屋用于假烟的打码和储存。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方文忠雇佣被告人方建新在云霄县之间的空地封装假烟,其中包括硬中华成品烟8件(50条/件)后藏匿于高亚干的上述房屋内。
2019年5月25日12时许,省市县联合打假队查获云霄县莆××××村高塘××号房内地下室。
现场查获烟丝19包(25kg/包)、“利群”商标(硬内)13件(6000张/件)、“蓝七匹狼”商标(硬内)2件(5000张/件)、“利群”商标(硬外)4件(1500张/件)、半成品烟支7件(/件)(其中“南京”5件、“天叶”2件)、成品烟101件(50条/件)(其中“软中华”29件、“五星苏烟”7件、“金沙苏烟”7件、“紫云烟”7件、“黄金叶天叶”5件、“和天下白沙”1件、“软玉溪”7件、“硬中华”8件、“阳光利群”2件、“红南京”19件、“软红长嘴利群”9件)、激光打码机(带笔记本电脑)1台。
经检验,现场查获的烟草制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鉴定,该批涉假物品价值254.8425万元,其中硬中华成品烟8件价值人民币18万元。
2019年5月28日,在现场查获的硬中华香烟中提取到指纹。
经鉴定,与被告人方建新的右手中指指纹和小指指纹为同一人所留。
被告人高亚干、方建新分别于2019年5月30日、6月26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方文忠于2019年6月29日经传唤后自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证,认为被告人高亚干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被告人方文忠、方建新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共同犯罪。
方建新在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亚干及其辩护人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其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其已将房屋租给方建和,有租赁合同为证,不常在那里居住,不知道地下室存放假烟一事,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其无罪。
被告人方文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方建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底开始,被告人高亚干将其位于云霄县莆××××村高塘××号的房屋提供给他人用于假烟的打码和储存,并与患有尿毒症的方建和签订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以逃避法律责任。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方文忠雇佣被告人方建新在云霄县之间的空地封装假烟,其中封装的“中华(硬)”牌成品烟8件(50条/件)藏匿于高亚干的上述房屋内。
2019年5月25日12时许,省市县联合打假队与莆美镇政府在该房屋的地下室查获烟丝19包(25kg/包)、“利群(硬内)”牌商标13件(6000张/件)、“七匹狼(蓝,硬内)”牌商标2件(5000张/件)、“利群(硬外)”牌商标4件(1500张/件)、半成品烟支7件(/件)(其中“南京”牌5件、“天叶(黄金叶)”牌2件)、成品烟101件(50条/件)(其中“中华(软)”牌29件、“苏烟(五星)”牌7件、“苏烟(金沙)”牌7件、“云烟(紫)”牌7件、“天叶(黄金叶)”牌5件、“白沙(和天下)”牌1件、“玉溪(软)”牌7件、“中华(硬)”牌8件、“利群(阳光)”牌2件、“南京(红)”牌19件、“利群(软红长嘴)”牌9件)、激光打码机(带笔记本电脑)1台。
经检验,现场查获的烟草制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鉴定,该批涉假物品价值人民币254.8425万元,其中8件“中华(硬)”牌成品烟价值18万元。
2019年5月28日,在现场查获的“中华(硬)”牌成品烟中提取到指纹。
经鉴定,提取到的指纹与方建新的右手中指指纹和小指指纹为同一人所留。
案发后,被告人高亚干、方建新分别于2019年5月30日、6月26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方文忠于2019年6月29日主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投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方文忠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方建新通过其家属向本院缴纳罚金1万元。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福建省云霄县烟草专卖局云假烟专(2019)移字第0248号案件移送函、扣押物品清单、查获制假物品移交清单,证实省市县联合打假队、莆美镇政府于2019年5月25日在云霄县莆××××村高塘××号房内地下室查获烟丝19包、“利群”等牌商标19件、“南京”等牌半成品烟支7件、“中华(软)”等牌成品烟101件(50条/件)、激光打码机(带笔记本电脑1台),对上述物品均予以扣押。
云霄县烟草专卖局于2019年5月28日将该案移交云霄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高亚干、方文忠、方建新,证人方建和、朱某、高某、方某1、方某2、龚某等人的身份信息。
案发时高亚干、方文忠、方建新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5月30日、6月26日、6月29日,云霄县公安局民警分别书面传唤高亚干、方建新、方文忠,三人经传唤后均到云霄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4.云霄县莆××××村村委会证明,证实被告人高亚干长期居住在云霄县莆××××村高塘××号。
5.房屋租赁合约书,证实被告人高亚干与方建和签订房屋租赁合约书,租期从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标的物为高亚干在莆××××村高塘××号的旧房屋(猪舍),每年租金五千元。
6.漳州正兴医院、云霄县中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院记录等,证实方建和患有尿毒症、肾脏病、糖尿病等疾病。
7.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云霄县公安局因高某、方某1涉嫌本案于2019年6月30日对二人刑拘上网追逃。
8.手机通话清单及调查情况,证实方建和的181××××8436、158××××4341手机号码在2019年5月25日的通话记录,高亚干的138××××1699手机号码在2019年5月25日的通话记录,及二人的通话情况。
9.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比中说明,证实2019年5月28日,云霄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本案涉假物品中不同箱的卷烟抽样提取至实验室进行“502熏显”实验。
经实验,提取的指纹比中被告人方建新(男,350622198008071012,云霄县莆美镇佳兜村277号)。
10.云霄县莆美镇中柱村村委会证明,证实云霄县门前右侧空地属村集体所有。
11.前科(劣迹)查询表、本院(2013)云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经查询未发现被告人高亚干、方文忠有犯罪前科(劣迹),被告人方建新曾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12.本院缴纳罚金票据,证实被告人方文忠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方建新通过其家属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万元。
13.云霄县发展和改革局云发改认定〔2019〕075号关于南京牌卷烟等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认定,被查获的涉假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254.8425万元,激光打码机(带笔记本电脑)无法认定价格。
14.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实本案查获的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15.云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云公鉴〔2019〕243号鉴定书,证实经鉴定,送检的编号为2019H0007-001的检材指纹与送检的编号为2019H0007-003的被告人方建新活体采集指纹的右手中指指纹为同一人所留。
送检的编号为2019H0007-002的检材指纹与送检的编号为2019H0007-003的被告人方建新活体采集指纹的右手小指指纹为同一人所留。
16.云霄县烟草专卖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查获藏匿假烟的地点位于云霄县莆××××村高塘××号及现场的情况,查获假烟的物品情况等。
同时在云霄县烟草局仓库,对不同的香烟进行抽样提取,经502实验后,在编号“五星苏烟”1香烟表面发现一枚指纹,在编号“软红长嘴利群”1香烟表面发现一枚指纹,并拍照提取,在其他香烟分别获得指纹。
附现场勘验制图5张,照片30张。
17.证人方建和的证言,证实其患有尿毒症。
其实际没跟高亚干签订租房协议,是高亚干叫其签的。
签协议的地点就在高亚干被查获假烟的房子,时间是2019年1月1日,提前写成2018年12月1日。
高亚干跟其说有人准备要在她位于高塘××佛祖庙后面的房内装卸假烟,其有尿毒症,万一被查到,让其去担责,并答应每月给其2000元报酬。
签协议时只有其和高亚干两个人在场,钥匙是签完协议高亚干拿给其,说是万一被查获假烟,让其过去开门显得比较真实。
假烟不可能是高亚干的。
高亚干的房屋地下室被查到假烟后,过二天的晚上8时许,高亚干的侄子高某来其家找其,说出事了,让其来认,以后事情解决了再给其几万元补贴,当时高某还对其说地下室被查到东西的种类、数量等。
其可以认出高某。
18.证人方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高亚干的孙女。
高亚干平时都居住在莆××××村高塘××号,没有住在其他亲戚家。
该房子是独立的一栋房子。
其不知道高亚干居住的房子被查获假烟的情况,出事后才知道该房子里有地下室。
19.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莆××××村治安主任。
莆××××村高塘××号地下室被查获假烟时其有在现场配合工作。
该房屋是高亚干居住使用,高塘村委会出具的一个关于高亚干长期居住在高塘高塘45号的证明应该是属实的。
从其参加村委会的工作时起其就知道高塘高塘45号是高亚干一个人在居住,但其不清楚是否有土地证房产证。
20.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9年2月份向高亚干借用高塘高塘45号房屋边的简易搭盖用于加工不锈钢。
高亚干说要向方建和讲一下。
其不清楚方建和与高亚干的关系,其没有与高亚干签订租赁合同。
其不清楚高塘高塘45号有在制假,出事后才知道。
高亚干平时有居住在高塘高塘45号。
21.证人方某3的证言,证实其住在云霄县,其家门口右侧的空地是集体的,这个空地没有安装电灯或者监控设施,其不清楚是否有人在这个空地上制假。
其没有提供电源让人在这个空地上使用。
22.被告人高亚干的供述和辩解,供称云霄县莆××××村45号的房子是其的。
其于2018年12月1日将该房子租给下尾村的方建和,他们之间有签订房屋租赁合约书,房子租给方建和后,其就住到其小儿子方文阳的旧房子。
被查获假烟的地下室在以前是其围起来养鸭,后被“别人”改成地下室。
案发当天,驻村工作队打电话告知其家里被查获制假物品时其没到现场,后驻村工作队的“文中”打电话给其,让其把地下室的遥控器拿过来,其用其手机(138××××1699)联系方建和(158××××4341)拿遥控器,方建和让人把遥控器拿给其,其再拿给驻村工作队的干部,驻村工作队拿后就去打开地下室。
其给方建和打电话的时间是中午十二时许,不认识拿遥控器给其的人。
其从来没有参与制假。
其对省市联合打假队在其家地下室内查获到烟丝19包(25KG/包)等涉假物品没有异议,但其不签名。
23.被告人方建新的供述和辩解,方建新对自己受方文忠雇佣封装假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4.被告人方文忠的供述与辩解,方文忠对自己雇佣方建新、“阿发”封装8件“中华(硬)”牌成品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属实,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据效力,足以认定。
被告人高亚干及辩护人提出其已将房屋租给方建和,有租赁合同为证,不常在那里居住,不知道地下室存放假烟一事,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
经查,首先,被查获假烟的房屋(莆××××村高塘××号)是一个独立的院子,大门是唯一出入该房子的通道,地下室的出入口也在该院子内。
高亚干平时生活起居都在该房屋。
该事实能与证人方建和、方某2、郑某、龚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验笔录及照片、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高亚干长期居住在该房屋的事实。
其次,方建和的证言证实高亚干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为了制假被查获时能叫其顶罪。
案发后二天高亚干的侄子高某找到方建和让其顶罪并许以好处,高某因本案被公安机关刑拘上网追逃。
高亚干对地下室建造情况的供述前后矛盾,对地下室的使用者均不予提供,且从现场勘查来看,该地下室的建造时间已久、工程量大,不是近期建成的。
该事实又能得到在逃人员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印证,足以认定。
综上,高亚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亚干明知他人从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仓储便利条件,假冒卷烟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案值人民币254.842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方文忠为非法牟利,雇佣被告人方建新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规定,封装假冒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案值1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属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高亚干所参与的生产、销售伪劣卷烟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是犯罪未遂,可比照即遂犯减轻处罚。
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同犯罪中,高亚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在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中,方文忠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方建新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案发后,方文忠、方建新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方文忠、方建新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方建新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根据方文忠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方文忠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亚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
二、被告人方文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已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方建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
四、扣押在案的烟丝19包、“利群”等牌商标19件、“南京”等牌半成品烟支7件、“中华”等牌成品烟101件、激光打码机(带笔记本电脑)1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吴连旺 人民陪审员 李晓明 人民陪审员 吴丽琼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宇新 书记员林文权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