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董铁男,女,住所地:海城市。
申请人王媛与被申请人董铁男债权债务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无财产可供保全,且申请人同意撤回对被申请人董铁男的财产保全申请。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