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绍强、杨海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122执210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中牟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1-16公开日期:2020-03-09
当事人:李绍强;杨海利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2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李绍强,男,195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杨海利,男,1988年4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作出的(2019)豫0122民初66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海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李绍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杨海利价值2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