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李华根,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嘉,男,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萍乡市汇鑫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城郊管理处委员会办公大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697836651。
被执行人:闵震海,男,197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执行人:吴莉清,女,197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被执行人:萍乡市盛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荷尧镇萍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13778822929X。
被执行人:胡安萍,男,1974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执行人:萍乡市荣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跃进北路汇蓝国际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78773616C。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执行人萍乡市汇鑫燃料有限公司、闵震海、吴莉清、萍乡市盛唐贸易有限公司、胡安萍、萍乡市荣昌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所有的财产应当用于履行本案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