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谭锐洪、李志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607执4656号
所属地区:佛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1-14公开日期:2020-05-13
当事人:谭锐洪;李志光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7执4656号 申请执行人谭锐洪,男,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被执行人李志光,男,汉族,1979年11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关于原告龙能基诉被告李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7民初52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欠款3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2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另案冻结被执行人李志光名下开设于建设银行尾号6827的账户以及开设于兴业银行尾号为5230的账号,冻结期限至2020年10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冻结期限至2020年12月1日;另案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粤A×××××号机动车,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信息。

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贷款、任职、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及执行行为予以认可,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行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