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于2018年6月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沂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源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指控事实 1、2018年5月22日下午,在沂源县沂蒙佳苑小区地下停车场内,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田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澳柯玛牌电动车一辆。
经沂源县价格服务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为680元。
2、2019年9月18日20时许,在沂源县鲁中义乌商贸城佳惠新天地员工通道处,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杜钦清停放在此处的黑色组装的电动车一辆。
经沂源县价格服务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为1638元。
3、2019年10月7日20时许,在沂源县鲁中义乌商贸城对面苗坊净颜祛痘店门口附近处,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文艳停放在此处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
经沂源县价格服务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为1520元。
4、2019年10月7日20时许,在沂源县良家健身西侧东源幼儿园门口附近处,被告人王某某盗窃张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小刀牌电动车一辆。
经沂源县价格服务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为1975元。
5、2019年11月3日20时许,在沂源县鲁中义乌商贸城小米专卖店门口附近处,王某某盗窃丁文燕停放在此处的黑色奥斯牌电动车一辆。
经沂源县价格服务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为2716元。
2019年12月18日沂源县公安局将被盗车辆返还给杜某某、文某,2019年12月20日沂源县公安局将被盗车辆返还给田某某。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鉴于部分被盗财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