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安徽长荣光纤光缆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皖1181财保196号之一
所属地区:安徽省天长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20-01-03公开日期:2020-04-30
当事人:安徽长荣光纤光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81财保19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8199969Q。

法定代表人:徐广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申请人:安徽长荣光纤光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汊路和经十二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NYQ2P5L。

法定代表人:张康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安徽长荣光纤光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皖1181财保1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长荣光纤光缆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

现经本院调解,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安徽长荣光纤光缆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

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长荣光纤光缆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长荣光纤光缆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