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朝勇,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于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玉州区。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2月7日刑满释放。
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9〕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朝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益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朝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梁朝勇在玉林市玉州区东兴里209号旁边巷子入口处,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粒毒品海洛因给陈某,二人交易完毕即被公安民警抓获。
公安民警当场从陈某身上缴获用粉红色薄膜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一小粒(净重0.41克),从梁朝勇身上缴获毒资200元,从梁朝勇的住处缴获一粒用粉红色薄膜包装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70克)及OPPO牌手机一部。
经鉴定,从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
另查明,被告人梁朝勇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2月7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朝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证言、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毒品取样及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以及被告人梁朝勇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朝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贩卖毒品罪。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朝勇的罪名成立。
梁朝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梁朝勇有犯罪前科,本院酌情增加刑罚。
对扣押在案的梁朝勇的作案工具手机及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及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根据被告人梁朝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