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红莉、平顶山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0423执恢847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鲁山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1-22公开日期:2020-02-19
当事人:陈红莉;平顶山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23执恢847号申请执行人:陈红莉,女,1974年03月1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路5号院。

法定代表人:王留辉。

本院在执行陈红莉与平顶山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0423执恢847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