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路5号院。
法定代表人:王留辉。
本院在执行陈红莉与平顶山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0423执恢847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