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井军,男,1961年2月26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828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