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冀0828执2317号
所属地区: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1-13公开日期:2020-02-19
当事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军
案由:其他案由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828执2317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井军,男,1961年2月26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828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