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伟与乔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1082民初1890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荣成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1-15公开日期:2020-02-25
当事人:周伟;乔良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082民初1890号 原告:周伟,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峰,荣成石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乔良,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原告周伟与被告乔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峰,被告乔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退还被告装潢的木门4个、门套7个、窗套2个,并返还原告材料款13200元。

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6日被告为原告的楼房进行基础装修。

在装潢过程中室内木门门套因被告运输造成门套断裂,且木门出现裂缝、掉漆等质量问题,被告所销售的装潢材料没有符合质量标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乔良辩称,我销售的装潢材料是购买临沂吴自广的,我将货款已经付给了吴自广,因此不同意承担付款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6日被告为原告的楼房进行部分装修。

2018年11月,被告购买了木门4个、门套7个、窗套2个给原告进行了安装。

上述装潢材料原告付给了被告13200元。

后因木门出现裂缝、掉漆等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执,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被告为原告安装的木门、门套、窗套装潢材料无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也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的有关规定。

被告为原告安装的木门、门套、窗套没有达到上述标准,属不合格产品,现原告要求退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被告辩称为原告使用的装潢材料购买于吴自广,不同意退款,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支持。

被告发生损失后可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