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梁东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1491刑初8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1-16公开日期:2020-02-18
当事人:梁东升
案由:盗窃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491刑初8号 公诉机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东升,男,汉族,1993年10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文盲,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5年5月29日,因盗窃被宁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6月12日,因盗窃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2019年9月1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洪泉,山东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开检部一刑诉〔2019〕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东升犯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林麟、任彦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东升及其指定辩护人王洪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5日至8月30日期间,被告人梁东升先后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批发城“佛香阁”店铺内盗窃作案3起,共盗得现金10105元、8个朱砂佛像及念佛机2台。

经鉴定,8个朱砂佛像价值为1120元、2台念佛机价值为90元。

2019年9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梁东升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批发城“佛香阁”店铺内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韩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东升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的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东升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梁东升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梁东升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梁东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2、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相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东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梁东升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不思悔改,仍继续盗窃,应从严惩处。

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具结悔过,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故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坦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梁东升的犯罪事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