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向瑞均,男,1964年2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7日、2019年11月26日先后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一部刑诉〔2019〕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瑞均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瑞均(曾用名:向瑞军)在驾驶证已到期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9日晚饮酒后驾驶已过有效检验期和未投保的渝XXXXXX号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子蒋某某从重庆市长寿区某街道出发往某街道方向行驶,途经某学院路段时,在超车道上与杨某某驾驶正在调头的渝XXXXX号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民警赶到现场后,向瑞均主动供述系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接受酒精检测。
后向瑞均被带至长寿区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并封存送检。
经鉴定,向瑞均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3mg/100ml。
经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向瑞均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向瑞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已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瑞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向瑞均在接受民警调查时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向瑞均已赔偿被害车主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向瑞均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向瑞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瑞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