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呼伦贝尔游牧生活畜牧股份有限公司、何健华、赵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内0785执148号之五
所属地区: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1-31公开日期:2020-03-20
当事人: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呼伦贝尔游牧生活畜牧股份有限公司;何健华;赵金凤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785执14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法定代表人:石德林,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鹏,男,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合规及法律事务部副经理。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游牧生活畜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赵明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何健华,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赵金凤,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呼伦贝尔游牧生活畜牧股份有限公司、何健华、赵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2019)内0785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呼伦贝尔游牧生活畜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偿还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复利总计1526728.04元(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计算至2019年3月8日),合计10526728.04元;呼伦贝尔游牧生活畜牧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自2019年3月9日至实际还款日之间产生的贷款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呼伦贝尔游牧生活畜牧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与何健华、赵金凤协议,以其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呼伦贝尔游牧生活畜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2480.18元、负担执行费77969元。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019年12月26日发出限高令;2019年8月12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何健华、赵金凤抵押给申请人的房产;2019年11月11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何健华所有的海拉尔区X市场X库X楼X层X号、X2号房产,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赵金凤所有的海拉尔区X市场X库X楼X层X3号、X4号、X5号、X6号、X7号房产。

经过两次拍卖均已流拍,申请人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12月30日接收流拍财产。

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房产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现本案已执行案件款11572870元,其中借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2745484.71元、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31525元、评估费149700元、案件受理费42480.18元,合计12169189.89元,尚有利息55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