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邱金,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申请执行人李权与被执行人邱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3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邱金需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合计4662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详见判决书)。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赔偿款4662元和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 一、经以被执行人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去向。
二、经向多家证券、保险机构、银行、财付通、支付宝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及存款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的证券、保险及存款情况。
三、经向车辆登记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鄂G×××××的汽车一辆,本案已查封该车辆登记档案(详见续封通知)。
四、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记录。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固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权益、银行存款、分配权益、到期债权、机动车辆等其他财产的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