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鲜进福与金福忠、马海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湟中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青0122执85号
所属地区:湟中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1-02公开日期:2020-03-26
当事人:鲜进福;金福忠;马海梅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122执85号 申请执行人鲜进福,公民身份号码×××,男,1966年4月生,回族,住湟中县。

被执行人金福忠,公民身份号码×××,男,1967年8月生,回族,住湟中县。

被执行人马海梅,公民身份号码×××,女,1971年8月生,回族,住湟中县。

申请执行人鲜进福与被执行人金福忠、马海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受理。

根据生效的湟中县人民法院(2017)青0122民初331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金福忠、马海梅应当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鲜进福借款700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0000元。

但被执行人金福忠、马海梅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上述义务。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金福忠、马海梅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执行人金福忠、马海梅于2019年1月14日前履行义务,其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按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

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12月18日多次对被执行人金福忠、马海梅进行了网络查控,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网络银行等进行了查询,显示被执行人马海梅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金福忠名下有车牌号为×××、×××、×××、×××机动车四辆,于2018年8月2日被本院依法查封。

另本院向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查询,被执行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查实被执行人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

现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释明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鲜进福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