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滕春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哲,黑龙江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邱阳,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依兰县。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于邱阳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终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于邱阳要求开具发票的工程包括自建楼和依兰县少年宫综合楼工程,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黑民一终字第55号判决已确定,依兰县少年宫综合楼工程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二审判决判令其为无效工程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将导致违法违建工程通过开具发票的手段合法化。
且各级法院诉讼中就能否给个人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问题向税务机关进行了垂询,均未获得明确答复。
原因为违法工程不存在进一步申报税项、开具发票问题。
(二)一、二审判决内容违法,导致无法履行。
案涉工程发生于2000年,三建公司当年已申报并缴纳了工程税项,不欠税即不存在补缴税款、补开发票问题,原审判决的履行只能重新申报税项后,重复缴纳税款开具发票,三建公司不能使用无效的合同进行申报,还将面临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三建公司施工了案涉工程,收取了工程款,开具发票属于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
其主张案涉工程部分项目的建设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所以工程为违法违建工程,不应开具发票。
但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与工程项目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工程项目是否违法建设不属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