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国胜,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鄂州宏祥园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捷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鄂州宏祥园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湖北捷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00,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作出(2019)鄂0703财保227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捷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00,000元。
现申请人湖北捷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反担保申请,请求以其所有的位于鄂州经济开发区杨湖路西段南侧、面积为7517.30平方米工业用地(不动产权证号XXX)为担保,解除对湖北捷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400,000元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捷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湖北捷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