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印芝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203刑初42号
所属地区:河北省唐山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1-19公开日期:2020-06-30
当事人:王印芝
案由:非法经营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03刑初42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印芝,女,1962年8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南厂医院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址唐山市高新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6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二部刑诉[2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印芝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单庆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印芝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印芝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为获取非法利益,自2017年初在唐山市弘慈医院停车场南门附近低价收购医保患者药品,后将收购来的药品向药店或小区居民零散转卖。

非法经营数额449509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印芝违法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印芝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印芝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为获取非法利益,自2017年初在唐山市弘慈医院停车场南门附近低价收购医保患者药品,后将收购来的药品向药店或小区居民零散转卖。

非法经营数额44950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印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物证扣押的药品170种共7242盒;被告人王印芝的户籍证明、送货单等书证;证人张某1、张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印芝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印芝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