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郑志武、张正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211执505号
所属地区:厦门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1-22公开日期:2020-06-30
当事人:张正军;郑志武
案由:合同纠纷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11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郑志武,男,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执行人:张正军,男,199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志武与被执行人张正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211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正军至今未履行完毕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正军价值人民币121154.7元(包括装修工程款29126.7元、逾期违约金89000元、案件受理费1356元、执行费1672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庆勇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黄家林 书记员  何洁如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