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蔡倩倩、李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811执保3129号之一
所属地区:山东省济宁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1-03公开日期:2020-01-09
当事人:蔡倩倩;李某1;李某2;李允仿;谢翠云;张胜民;金乡县金河冷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谢新明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11执保3129号之一申请人:蔡倩倩,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李某1,男,200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李某2,女,201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李允仿,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谢翠云,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以上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平,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胜民,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申请人:金乡县金河冷链运输有限公司,驻金乡县化雨乡淳集开发区。

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驻金乡县城金山北街路西27号。

被申请人:谢新明,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蔡倩倩、李某1、李某2、李允仿、谢翠云与被执行人张胜民、金乡县金河冷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谢新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鲁0811执保3129号执行裁定书:从即日起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金乡县金河冷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鲁H×××××/鲁H×××××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一辆,期限为2019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1日。

被执行人张胜民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缴纳了保证金30000元,故现在解除对被执行人金乡县金河冷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鲁H×××××/鲁H×××××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一辆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张胜民向本院缴纳保证金30000元,为被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