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怀化市长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1202民初68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怀化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1-13公开日期:2020-01-14
当事人:怀化市长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志成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内容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202民初68号原告:怀化市长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怀化市迎丰中路太平桥新建巷1号长乐天城B栋2单元104、105房。

法定代表人:张云,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逸雄,系公司员工。

被告:李志成,男,汉族。

1973年11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市长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怀化市长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限原告怀化市长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通知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9元,逾期未交费,按撤诉处理。

原告怀化市长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9元。

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舒勇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袁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应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