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殷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211刑初128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1-13公开日期:2020-02-12
当事人:殷某某
案由:危险驾驶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 (2020)鲁0211刑初128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殷某某,男,汉族,1975年9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初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积米崖港区南辛6号。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指控事实 2019年10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酒后驾驶鲁Bxxxx号灰色小型面包车沿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赵灵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开城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现场对殷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202mg/100m1。

后经对被告人殷某某血液抽血检测,在殷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195mg/100m1,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殷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