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书钢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3刑更147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淄博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0-01-16公开日期:2020-02-10
当事人:杨书钢
案由:合同诈骗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刑更147号 罪犯杨书钢,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鲁0303刑初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书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8000元。

刑期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7年3月1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杨书钢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书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服刑以来,获表扬六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杨书钢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