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鲁0303刑初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书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8000元。
刑期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7年3月1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杨书钢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书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服刑以来,获表扬六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杨书钢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