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光辉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335元。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以罪犯朱光辉没有故意犯罪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并公示立案信息,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光辉所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为2017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没有故意犯罪。
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光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对其应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