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郝平安诉四子王旗神舟源农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内09民终127号
所属地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0-01-20公开日期:2020-05-27
当事人:郝某;四子王旗神舟源农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9民终1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地址:呼和浩特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子王旗神舟源农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某。

上诉人郝某因与被上诉人四子王旗神舟源农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9)内0929民初20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郝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郝某于2018年秋天,经刘龙龙介绍在四子王旗的巨龙太村、段油房村为被上诉人四子王旗神舟源牧业有限公司(该公司除法人代表牛某外,另有王伟、闫全喜两个合伙人)收割了玉米共600亩,每亩约定支付45元劳动工资;合款27000元。

已付6500元,剩余的20500元劳动工资因被上诉人口头承诺完工后三、四天付清,当时未要求被上诉人写欠据,但有刘龙龙亲笔书写的《证明》材料一份予以证实。

事后,被上诉人一直拖欠不予支付剩余两万多元的劳动工资。

被上诉人以为上诉人是外地人,又没有给上诉人写下欠据,完全可以不支付上诉人的劳动工资。

无奈之下,上诉人已经三次将被上诉人起诉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前两次一审法院均以找不到被上诉人超了期为由,让上诉人撤了诉,并退出一半的起诉费,最后一审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做出(2019)内0929初2092号裁定书,以“经查核无法送达”为由驳回起诉。

上诉人认为为何一审法院不采取“公告送达”?上诉人多次向一审法院起诉,被上诉人的公司经查核一直存在,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两个合伙人均在,但最终都开不了庭,现又以“无法送达”驳回起诉,上诉人为了这20500元劳动工资三次起诉都无果,这给上诉人的经济、精神及误工等诸多方面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增加了诉讼成本。

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即:国办函〔2019〕79号)的文件精神:各级国家机构、各级政府部门在今年加大了帮助解决清欠农民工工资的力度。

各级人民法院也应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一致,以司法为民为法院的根本宗旨。

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郝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动工资20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讨要劳动工资所支出的交通住宿费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起诉中提供的被告四子王旗神舟源农牧业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经查证核实后无法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郝某的起诉。

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郝某曾三次向四子王旗法院提起诉讼,第一次起诉牛某、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