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房志军,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原告刘普诉被告房志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