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普与房志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1102民初515号之一
所属地区:河北省衡水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1-21公开日期:2020-04-28
当事人:刘普;房志军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1102民初515号之一原告:刘普,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委托代理人:杨琴琴,河北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志军,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原告刘普诉被告房志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