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仲玉琴与张彪、张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新2324执恢68号
所属地区:玛纳斯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1-23公开日期:2020-04-17
当事人:仲玉琴;张彪;张鑫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24执恢68号   申请执行人:仲玉琴,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委托代理人:孙伟,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张彪,男,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张鑫,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

仲玉琴与张彪、张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2324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仲玉琴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72940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为572940元(不含执行费)。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仲玉琴于2020年1月20日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准予申请执行人仲玉琴撤销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