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严青与深圳市芊玥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粤0304民初43449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5-09公开日期:2021-03-01
当事人:严青;深圳市芊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4民初43449号原告严青,女,汉族,1990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石首市,委托代理人田静芬,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芊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民新村**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MU7M57。

法定代表人曹小德。

委托代理人郑少龙,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凯瑞,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案情一、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原告主张其于2017年10月7日入职被告处,担任售前售后主管,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不固定,工资发放形式为银行转账和支付宝转账,转账人分别为何孝君、曹泽勇、马锦俊、雷艳。

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个人客户交易回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钉钉截图、微信截图、QQ群截图、淘宝店铺截图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被告仅认可银行流水、个人客户交易回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的真实性,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查,银行流水、个人客户交易回单中何孝君、曹泽勇给原告的转账摘要均为“转存”。

本院认为,钉钉截图、微信截图、QQ群截图、淘宝店铺截图均为电子证据,未经电子固化或公证的程序且被告对上述截图真实性不予认可,故本院对钉钉截图、微信截图、QQ群截图、淘宝店铺截图均不予采信。

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何孝君、曹泽勇、马锦俊、雷艳为被告处员工,且依据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个人客户交易回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并不能有效证明何孝君、曹泽勇、马锦俊、雷艳向原告转账的款项为工资。

综上所述,原告未能就“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进行有效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故,本院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关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而原告未能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仲裁案号:深福劳人仲不[2018]248号四、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2386元(从2017-11-1至2018-10-1);2、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从用工日至离职的社保补助5500元。

五、仲裁结果:不予受理。

六、诉讼请求:1、确认2017年10月7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