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荀立洁,女,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李真,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申请执行人李振权与被执行人荀立洁、李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的(2018)鲁0112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荀立洁、李真偿还原告李振权借款本金26242元、利息1050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的利息,限被告荀立洁、李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振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1月2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因荀立洁、李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18年11月21日、2019年5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荀立洁、李真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荀立洁、李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5月13日,本院前往荀立洁、李真居住地寻找被执行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现居住人李真的舅舅称荀立洁、李真目前不在此地居住,且不知道其实际居住地址。
4、2019年5月15日,本院约谈李振权,将本案执行情况进行了告知,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李振权证实荀立洁于2018年12月28日通过微信转账14900元。
本案执行标的32630元,实际执行到位标的14900元,尚未执行到位177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