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太原市建设北路442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克军,男,汉族,1959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新乐市。
上诉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克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9)晋0411民初3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令将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其理由为: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张克军主张的工程款系山西省长治市××区三期别墅工程,而该工程承建单位为太原铁路天宏建设有限公司,且该公司已在工商局核准注销,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承接人仅承接了债权债务,并非该工程的经合法招标程序确定的实际中标人,无法替代太原铁路天宏建设有限公司的专属诉讼主体身份及地位。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7日作出的(2018)冀01民终3914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04年4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张克军为山西省长治市××区三期别墅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和400平米清水工程施工,该工程太原铁路天宏建设有限公司承包。
太原铁路天宏建设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24日更名为太原铁建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5日又更名为太原铁建天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08年登记注销,其债权、债务由中铁六局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承接,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因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承接债权债务后因原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纠纷,故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及管辖法院。
本案中,霍家沟小区三期别墅工程等位于山西省长治市××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