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张成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皖0111民初9044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合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5-20公开日期:2020-03-05
当事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张成平
案由:信用卡纠纷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11民初904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1000号新都会环球广场204—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WK11N(1—1)。

负责人:石银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陈陈,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蕾,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成平,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成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宇飞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