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肖健因与被起诉人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兴隆大奥莱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2民初47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肖健上诉请求: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2民初4796号民事裁定,判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合同纠纷可选择的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应受理此案。
本院认为,虽然本案《借款合同》中注明了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上诉人起诉时提交的《借款合同》中没有乙方签字,且上诉人未选择在该约定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故在立案阶段不能视为该借款合同具有有效的协议管辖约定。
根据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案被起诉人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兴隆大奥莱分公司是《职工借款单》中收款人,其住所地在沈阳市浑**,故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2民初479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喆 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