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吕予北,该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扈国华,该队副大队长。
被执行人申振恒,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住址清丰县。
申请执行人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的410922-100250021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申振恒于2018年8月21日17时20分,驾驶豫J×××**车辆在葛嘴302省道清丰县韩村路段因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场开具410922-100250021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20元罚款,并告知其持该决定书在15日内到河南省内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410922-100250021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