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宋俊,男,1976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
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2019年01月15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0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9〕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俊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诉人崔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俊到庭参加了诉讼。
起诉书指控事实为:2019年01月15日00时40分许,被告人宋俊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渝A×××××号蓝色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二环路西一段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122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宋俊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26.0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宋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宋俊在距酒驾检查点30米处时,突然靠边停车,从驾驶室位置下来,沿二环路西一段北往南方向逃跑,被民警挡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俊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宋俊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宋俊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