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安平、计林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长兴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522执异9号
所属地区:长兴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9-05-21公开日期:2019-12-28
当事人:陈安平;计林红;徐长仁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2执异9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陈安平,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异议人(被申请人):计林红,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申请人:徐长仁,男,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人徐长仁与被申请人陈安平、计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陈安平、计林红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本院受理后,两异议人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陈安平、计林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