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被告人梁纪武等人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1972刑初709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东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5-30公开日期:2020-11-18
当事人:梁纪武;钟织和;郭培权;严进行;王志强;余浩权;陈永洪;陈灿光;陈锦南;方瑞庭;蔡嘉辉;王敬华;刘建民;卜华梅;梁荏风
案由:开设赌场;赌博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972刑初70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纪武,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冬德,广东汇知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织和,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小学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国锋,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培权,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中专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卓宇轩,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严进行,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高中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梁集强、戴南雁,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志强,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伟志,广东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浩权,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大专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蔡惠醒,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永洪,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高中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浩荣、何嘉琦,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灿光,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小学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钟春成,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锦南,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吕文亮,广东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瑞庭,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浪波、刘春华,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蔡嘉辉,男,199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锦,广东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敬华,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方凯靖,广东同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建民,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高中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罗王标,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卜华梅,女,199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人,高中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唐伟成、王正文,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荏风,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大学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叶秀清,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9〕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纪武、钟织和、郭培权、严进行、王志强、余浩权、陈永洪、陈灿光、陈锦南、方瑞庭、蔡嘉辉、刘建民、卜华梅、梁荏风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敬华犯赌博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明军、检察官助理蔡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纪武及其辩护人李冬德、被告人钟织和及其辩护人刘国锋、被告人郭培权及其辩护人卓宇轩、被告人严进行及其辩护人梁集强、戴南雁、被告人王志强及其辩护人王伟志、被告人余浩权及其辩护人蔡惠醒、被告人陈永洪及其辩护人黄浩荣、被告人陈灿光及其辩护人钟春成、被告人陈锦南及其辩护人吕文亮、被告人方瑞庭及其辩护人刘浪波、刘春华、被告人蔡嘉辉及其辩护人黄锦、被告人王敬华及其辩护人方凯靖、被告人刘建民及其辩护人罗王标、被告人卜华梅及其辩护人王正文、被告人梁荏风及其辩护人叶秀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一、被告人梁纪武、严进行等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梁纪武从钟织和以及“保时峰”(另案处理)处开设网络赌博账号(涉及长城、永乐、骏升、嘉盛、尚东等赌博网站),并发展下线(如余浩权、陈永洪等人)接受他人投注。

经查,梁纪武用户名为庄海战、梁纪静、卢小薇、严进行、吴柱培的银行账号进行赌资交收。

其中,仅户名为庄海战的尾号6937建设银行卡交收赌资约达19166150元、户名为庄海战的尾号6679农业银行卡交收赌资约达92319319元。

另查明,被告人梁纪武雇请被告人严进行帮其打理永乐网xx777.[xx]赌博账号(分公司级别)。

严进行负责网络赌博对数、开设赌博账户等,梁纪武每月支付给严进行5000元报酬。

仅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6月2日,xx777.[xx]的网络赌博账号共有会员数21个,接受网络投注5982笔,接受投注646543元。

二、被告人钟织和、郭培权等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钟织和、郭培权(郭帮钟为下线开设网络赌博账号、对数等)在皇冠、骏升、尚东、合胜、长城等赌博网站发展下线并接受投注,钟织和、郭培权使用户名为钟织和、龙田英、钟计成、邓福章、王展朋的银行卡交收赌资。

经查,仅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6月2日,钟织和、郭培权所控制、使用的网络赌博账号ww6688(公司级别),共接受投注270388笔,会员数达961个,接受投注29005219元。

三、被告人王志强等人的犯罪事实 从2017年开始,被告人王志强通过钟织和、郭培权在尚东网开设了赌博账号wa500(股东级别),在皇冠网开设了赌博账号xx6222(总代理级别),后王志强通过上述赌博账号发展方耀荣(另案处理)等下线,并使用户名为王志强的银行卡(户名为王志强的尾号为7992的工商银行卡、尾号为7476的农业银行卡、尾号为3618的建设银行卡、尾号5180的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卡)接受投注。

另查明,仅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6月2日,账号wa500共有会员62人,接受投注15482笔,接受投注2440201元。

仅2018年6月4日,账号xx6222共计接受投注5500元。

四、被告人余浩权、蔡嘉辉、王敬华等人的犯罪事实 2018年5月,被告人余浩权找到梁纪武,在梁纪武处开设了一个骏升网络赌博账号6688kk@@(股东级别;信用额度500万)。

后余浩权发展了下线被告人蔡嘉辉,余浩权为蔡嘉辉在骏升网开立了一个赌博账号ATW369147(总代理级别;额度100万),后蔡嘉辉又用上述账号为曾亚平(另案处理)开设了4个下级账号(1个代理级别账号、3个会员级别账号),且蔡嘉辉接受曾亚平投注累计约650万元,非法获利约1.3万元。

2018年4月,被告人余浩权找到梁纪武,在梁纪武处开设了一个永乐网的六合彩网络赌博账号ww88(分公司级别;信用额度3000万)。

另查明,仅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6月2日,账号ww88名下有会员数22个,接受投注409910元。

2018年2月,余浩权开设一个会员级别的六合彩赌博账号w052给被告人王敬华使用,后王敬华先后收受“坑口强”、“跳舞”男子、“阿娟”等人(均另案处理)六合彩投注共计约16.8万元,非法获利约1.68万元。

2018年3月,被告人余浩权找到钟织和询问钟是否有网站可以赌球,钟织和让余浩权联系郭培权,后郭培权在皇冠网为余浩权开立了一个qq00853赌博账号(代理级别),余浩权用上述账号为“陈柱锋”、“夏建斌”(均另案处理)开立了下级赌博账号,余浩权还用上述赌博账号收受赌资共计约50万元。

五、被告人陈永洪等人的犯罪事实 2018年4月,被告人陈永洪以及王志崇(另案处理;系陈永洪的姐夫)通过梁纪武、严进行在永乐网上开设了一个账号dh21(分公司级别),后陈永洪、王志崇通过账号dh21为他人开设赌博账号并接受投注。

经查,仅2018年5月29日至6月2日,账号dh21接受投注7119笔,会员数51个,下注总数为1564908元。

六、被告人陈灿光等人的犯罪事实 从2018年2月开始,被告人陈灿光从钟织和、郭培权处在皇冠网开设了bm7817的赌博账号,后陈灿光通过上述网络赌博账号为他人开设bm7009等赌博账号并接受他人投注约644636元。

另,被告人陈灿光还帮助王志崇打理网络赌博账号、进行网络赌博对数。

经查,户名为陈灿光的农业银行卡(尾号9470)共接受网络赌博投注约1406650元;户名为陈灿光的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卡(尾号4688)共接受网络赌博投注约119440元。

七、被告人陈锦南等人的犯罪事实 2018年3月,被告人陈锦南通过钟织和、郭培权在尚东网上开设了11v.[南](股东级别)、12v.[vv](股东级别)赌博账号,陈锦南利用上述两个赌博账号又为他人开设了2229.aa.[广渠](总代理级别)等账号。

经查,仅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6月2日,11v.[南]、12v.[vv]的账号共计接受他人投注10643笔,会员数60人,接受投注1481858元。

八、被告人方瑞庭等人的犯罪事实 从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方瑞庭通过郭培权先后在尚东网开设了fang236(会员级别)、wa933(股东级别)两个账号,并利用上述两个账号为他人开设下级赌博账号并接受投注。

经查,方瑞庭利用fang236这个账号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共计约84万元;仅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6月2日,wa933账号共接受他人投注3999笔,会员数20人,接受网络赌博投注248503元。

九、被告人刘建民等人的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被告人刘建民通过钟织和、郭培权在皇冠网上开设了网络赌博账号aaa197202从事网络赌博非法谋利;2018年5月,刘建民通过钟织和开设了一个账户为ww8880的网络赌博账号(代理级别,额度为15万),后刘建民通过上述账号为“阿平”(另案处理)开设一个qw3366的下级网络赌博账号。

经查,刘建民通过上述网络赌博账号共计交收赌资约81万元。

另查明,仅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6月2日,ww8880账号共接受投注513笔,接受网络赌博投注165650元。

十、被告人卜华梅等人的犯罪事实 从2017年开始,被告人卜华梅帮助叶润林(另案处理)在赌博网站上对数。

经查,叶润林在尚东网的赌博账号为w9558(股东级别),仅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6月2日,w9558的账号共开设下级账号91个,接受投注20648笔,接受投注2646835元。

再者,被告人卜华梅还为叶润林在骏升网的网络赌博账号对数。

经查,叶润林开设给他人的下级账号ww9933(总代理级别)于2018年6月1日至6月5日共计接受投注2400笔,接受投注1120294元。

另,被告人卜华梅还为叶润林另外一个网络赌博账号hmk916(总代理级别,信用额度100万)对数。

经查,2018年6月4日,账号hmk916共计接受投注53笔,接受投注551699元。

十一、被告人梁荏风等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梁荏风通过叶铸慰(另案处理)在皇冠网上开设了一个网络赌博账号,梁荏风通过上述网络赌博账号为莫锦文等人开设下级赌博账号并接受投注。

此外,从2017年1月开始,梁荏风还伙同陈镜华(另案处理)共同在M33赌博网站开设、管理赌博账号a66a(代理级别),并发展下线卫志超(另案处理)等人接受投注。

经查,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梁荏风与户名为陈镜华、庄海战、梁纪静、莫锦文、卢小薇、梁纪武之间的赌资交收共计约5527086元;仅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6月5日,账号a66a共计接受投注63笔,投注金额共计5030元。

经侦查,公安民警于2018年6月5日17时许在东莞市厚街镇上栅新村19号将被告人钟织和抓获,在钟处缴获了U盾11个、银行卡12张等物品。

2018年6月5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东莞市厚街镇上栅村三巷3号将被告人余浩权抓获。

2018年6月5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东莞市厚街镇河田南边旧村无名路荔枝园内钢板房将被告人方瑞庭抓获。

2018年6月5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东莞市沙田镇横流管理区和平街5号将被告人郭培权抓获,在郭处缴获了对数单6张等物品。

2018年6月5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东莞市厚街镇桥头管理区祠边村祠边农民公寓2栋22层2204房将被告人陈锦南抓获。

2018年6月5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东莞市厚街镇君汇华庭君威阁2座2303将被告人王志强抓获,从王志强处扣押了14张银行卡、单据等物品。

2018年6月5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东莞市厚街镇涌口红花林向阳路25号之二将被告人王敬华抓获。

2018年6月5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东莞市虎门镇丰泰华园别墅区83号将被告人刘建民抓获。

2018年6月5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东莞市万江区严屋富春江路三巷将被告人梁纪武抓获,从梁纪武处扣押了U盾4个、银行卡12张等物品。

2018年6月5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东莞市万江区严屋富春江路十五巷将被告人严进行抓获,在严处扣押了U盾5个、银行卡9个。

2018年6月5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东莞市厚街镇桥头南社石圹路六巷8号将被告人陈灿光抓获。

2018年6月5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东莞市厚街镇新兴路一横巷2号将被告人蔡嘉辉抓获。

2018年6月5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东莞市茶山镇京山工业区丰益贷款投资有限公司将被告人卜华梅抓获。

2018年6月5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东莞市道滘镇新世界上河居269栋2单元1004房将被告人陈永洪抓获。

2018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梁荏风主动到东莞市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并提供了证人的证言、勘验、检查材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梁纪武、钟织和、郭培权、严进行、王志强、余浩权、陈永洪、陈灿光、陈锦南、方瑞庭、蔡嘉辉、刘建民、卜华梅、梁荏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敬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赌博罪。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梁纪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但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尚东网和嘉盛网没有开设赌博账号,其未参与该部分犯罪事实;2.交收赌资的金额不应由他全部承担,他拿到账号后,只占5%,其余交给上家;3.其使用的银行卡中,自有使用及流转的资金不应算入赌资。

被告人梁纪武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梁纪武在嘉盛、尚东这两个赌博网站开设赌博账号;2、起诉书认定梁纪武用庄海战尾号6937建设银行卡交收赌资约达1916万余元、尾号6679农业银行卡交收赌资约达9231万余元明显高于实际的赌资交收;3.梁纪武系从他人建立的赌博网站上取得的赌博账号,赌局和赌博规则都是赌博网站设定的,相较于赌博网站的建立者,梁纪武所起的作用较小;4.梁纪武归案后认罪;5.梁纪武无犯罪前科、系初犯;6.梁纪武有家人需要照顾,且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

被告人钟织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承认所使用的银行卡都是用来交收赌资的,但其提出与被告人王志强之间有私人债务,具体多少记不清楚了;被告人陈灿光也有向他借钱。

被告人钟织和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以赌博网站截图的数据认定不准确,不应以此量刑;2.钟织和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相对较轻;3.钟织和系自愿认罪,配合处理,认罪态度好;4.钟织和系初犯,无犯罪前科;5.钟织和承担着赡养老人的重要家庭责任;6.钟织和患有多种疾病,需要定期治疗。

被告人郭培权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称他是帮被告人钟织和做事的。

被告人郭培权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郭培权是从犯;2.郭培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3.郭培权系初犯,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严进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但辩称被告人梁纪武没有发5000元的工资给他,只是免费提供铺位。

被告人严进行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严进行在本案中始终处于从属、受控地位,应认定为从犯;2.严进行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3.严进行归案后认罪、悔罪;4.严进行法律意识淡薄,是家中的顶梁柱和唯一经济来源,有家人需其照顾。

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志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

被告人王志强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王志强开设赌场的犯罪金额应当以查实的自2018年2月22日起王志强银行账户接受下家的赌资金额即1421240元为准,或者以投注页面截图中的有效投注额予以认定,即2145013元;2.应认定王志强所使用的wa500六合彩账号级别为总代理级别;3.王志强系初犯;4.王志强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5.王志强相对所处的层级不高,危害程度相对较低;6.王志强有家人需要照顾,是家庭支柱。

被告人余浩权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

被告人余浩权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余浩权系初犯、无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2.余浩权的犯罪行为仅限于熟人,影响范围较小,且并非暴力性犯罪,对社会危害性不大;3.余浩权是从犯;4.余浩权有女儿需其抚养。

被告人陈永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但辩称,dh21的账号是被告人梁纪武开的,通过被告人严进行转给他,其和姐夫一起使用,共用账号和密码。

被告人陈永洪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陈永洪是从犯;2.陈永洪归案后认罪;3.陈永洪无前科、系初犯;4.陈永洪是家庭生活支柱。

被告人陈灿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有异议,辩称1.其只开了bm7009账号用来自己赌博,也有帮“阿轩”下注2次,其行为构成赌博罪;2.其没有帮王志崇打理过赌博网站和对数;3.起诉书指控的投注金额中,部分是自己赌博的钱,部分是借钱还款,并非交收的赌资,尾号9470的农业银行卡也是自己使用的。

被告人陈灿光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陈灿光只是自己参与赌博,没有发展下线,只构成赌博罪;2.陈灿光主观恶性较小;3.陈灿光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

被告人陈锦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辩称起诉书指控的投注金额偏高。

被告人陈锦南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认定陈锦南涉案金额1481858元,缺乏事实依据;2.陈锦南属于从犯;3.陈锦南文化水平低,是初犯,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悔罪。

建议法庭对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被告人方瑞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

被告人方瑞庭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方瑞庭违法持续时间不长,下线人数较少,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2.方瑞庭文化程度不高,经济压力较大,法律意识不强;3.方瑞庭在查获过程中,无反抗、逃跑、抗拒等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4.方瑞庭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蔡嘉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但称至今未从余浩权处收取佣金,尾号1220的银行卡是他用来将输的钱转给上家余浩权,辩解投注金额大约40多万。

被告人蔡嘉辉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嘉辉650万元的犯罪金额有异议;2.蔡嘉辉系初犯;3.蔡嘉辉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4.蔡嘉辉犯罪数额较少且所处层级较低,未实际获利。

被告人王敬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没有异议,但辩称其和“坑口强”有经济往来,具体金额记不清楚了。

被告人王敬华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王敬华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2.王敬华没有前科,系初犯;3.王敬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

建议对王敬华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建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但辩称投注金额16万多中有14万多是自己投注,接受投注金额只有1万多元。

被告人刘建民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刘建民犯罪情节较轻;2.刘建民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有家人需要照顾。

被告人卜华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是帮叶润林对数,只收取固定工资。

被告人卜华梅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卜华梅经老板叶润林许可指示,方可为老板带来的客户开设网站账号等服务,故卜华梅不应对起诉书中叶润林账号的赌资承担责任;2.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明显;3.卜华梅此次犯罪属法律意识淡薄,无犯罪前科,系初犯;4.卜华梅不是股东、代理等要员,每月仅领取固定工资,没有任何组织与管理的权限、职能,在本案中作用相对较小。

被告人梁荏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但辩称被告人梁纪武提供给他的账号是三级代理,他没有发展会员,但是有开会员账号给自己使用,没有接受他人投注。

被告人梁荏风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梁荏风与莫锦文、梁纪武之间只是赌博行为,且达不到入刑标准;2.梁荏风与陈镜华的行为虽构成开设赌场罪,但作用相对较小,为从犯;3.梁荏风有自首情节;4.梁荏风系初犯,无犯罪前科。

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涉案永乐网、骏升网、皇冠网、尚东网、合胜网、长城网等赌博网站按照公司、分公司、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发展下级账号,接受投注逐级上投,按照投注、赔率、退佣等方式结算获利。

一、被告人梁纪武、严进行等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梁纪武从钟织和以及“保时峰”(另案处理)处开设网络赌博账号(涉及长城、永乐、骏升等赌博网站),并发展下线(如余浩权、陈永洪等人)接受他人投注。

经查,梁纪武用户名为庄海战、梁纪静、卢小薇、严进行、吴柱培的银行账号进行赌资交收。

其中,仅户名为庄海战的尾号6937建设银行卡交收赌资约达19166150元、户名为庄海战的尾号6679农业银行卡交收赌资约达92319319元。

另查明,被告人梁纪武雇请被告人严进行帮其打理永乐网xx777.[xx]赌博账号(分公司级别)。

严进行负责网络赌博对数、开设赌博账户等,梁纪武免除其租用梁房屋每月3000元左右的租金。

仅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6月2日,xx777.[xx]的网络赌博账号共有会员数21个,接受网络投注5982笔,接受投注646543元。

二、被告人钟织和、郭培权等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钟织和、郭培权(郭帮钟为下线开设网络赌博账号、对数等)在皇冠、骏升、尚东、合胜、长城等赌博网站发展下线并接受投注,钟织和、郭培权使用户名为钟织和、龙田英、钟计成、邓福章、王展朋的银行卡交收赌资。

经查,仅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6月2日,钟织和、郭培权所控制、使用的网络赌博账号ww6688(公司级别),共接受投注270388笔,会员数达961个,接受投注29005219元。

三、被告人王志强等人的犯罪事实 从2017年开始,被告人王志强通过钟织和、郭培权在尚东网开设了赌博账号wa500(股东级别),在皇冠网开设了赌博账号xx6222(总代理级别),后王志强通过上述赌博账号发展方耀荣(另案处理)等下线,并使用户名为王志强的银行卡(户名为王志强的尾号为7992的工商银行卡、尾号为7476的农业银行卡、尾号为3618的建设银行卡、尾号为5180的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卡)接受投注。

另查明,仅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6月2日,账号wa500共有会员62人,接受投注15482笔,接受投注2440201元。

仅2018年6月4日,账号xx6222共计接受投注5500元。

四、被告人余浩权、蔡嘉辉、王敬华等人的犯罪事实 2018年5月,被告人余浩权找到梁纪武,在梁纪武处开设了一个骏升网络赌博账号6688kk@@(股东级别;信用额度500万)。

余浩权发展下线被告人蔡嘉辉,为蔡嘉辉在骏升网开立了一个赌博账号ATW369147(总代理级别;额度100万),后蔡嘉辉又用上述账号为曾亚平(另案处理)开设了4个下级账号(1个代理级别账号、3个会员级别账号),且蔡嘉辉接受曾亚平投注累计约650万元,非法获利约1.3万元。

2018年4月,被告人余浩权找到梁纪武,在梁纪武处开设了一个永乐网的六合彩网络赌博账号ww88(分公司级别;信用额度3000万)。

另查明,仅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6月2日,账号ww88名下有会员数22个,接受投注409910元。

2018年2月,余浩权开设一个会员级别的六合彩赌博账号w052给被告人王敬华使用,后王敬华先后收受“坑口强”、“跳舞”男子、“阿娟”等人(均另案处理)六合彩投注共计约16.8万元,非法获利约1.68万元。

2018年3月,被告人余浩权找到钟织和询问钟是否有网站可以赌球,钟织和让余浩权联系郭培权,后郭培权在皇冠网为余浩权开立了一个qq00853赌博账号(代理级别),余浩权用上述账号为“陈柱锋”、“夏建斌”(均另案处理)开立了下级赌博账号,余浩权还用上述赌博账号收受赌资共计约50万元。

五、被告人陈永洪等人的犯罪事实 2018年4月,被告人陈永洪以及王志崇(另案处理;系陈永洪姐夫)通过梁纪武在永乐网上开设了一个账号dh21(分公司级别),后由严进行转交给陈永洪。

陈永洪、王志崇通过账号dh21为他人开设赌博账号并接受投注。

经查,仅2018年5月29日至6月2日,账号dh21接受投注7119笔,会员数51个,下注总数为1564908元。

六、被告人陈灿光等人的犯罪事实 从2018年2月开始,被告人陈灿光从钟织和、郭培权处在皇冠网开设了bm7817的赌博账号,后陈灿光通过上述网络赌博账号为他人开设bm7009等赌博账号并接受他人投注约644636元。

另,被告人陈灿光还帮助王志崇打理网络赌博账号、进行网络赌博对数。

经查,2018年5月14日陈灿光尾号为4688的银行卡向王志崇转账9900元;同月22日,王志崇向陈灿光尾号为4688的银行卡转账17500元。

七、被告人陈锦南等人的犯罪事实 2018年3月,被告人陈锦南通过钟织和、郭培权在尚东网上开设了11v.[南](股东级别)、12v.[vv](股东级别)赌博账号,陈锦南利用上述两个赌博账号又为他人开设了2229.aa.[广渠](总代理级别)等账号。

经查,仅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6月2日,11v.[南]、12v.[vv]的账号共计接受他人投注10643笔,会员数60人,接受投注金额1481858元。

八、被告人方瑞庭等人的犯罪事实 从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方瑞庭通过郭培权先后在尚东网开设了fang236(会员级别)、wa933(股东级别)两个账号,并利用上述两个账号为他人开设下级赌博账号并接受投注。

经查,方瑞庭利用fang236账号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共计约84万元;仅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6月2日,wa933账号共接受他人投注3999笔,会员数20人,接受投注金额248503元。

九、被告人刘建民等人的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被告人刘建民通过钟织和、郭培权在皇冠网上开设了网络赌博账号aaa197202从事网络赌博非法谋利;2018年5月,刘建民通过钟织和开设了ww8880的网络赌博账号(代理级别,额度为15万),后刘建民通过上述账号为“阿平”(另案处理)开设了qw3366的下级账号。

经查,刘建民通过上述网络赌博账号共计交收赌资约81万元。

另查明,仅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6月2日,ww8880账号共接受投注513笔,接受投注金额165650元。

十、被告人卜华梅等人的犯罪事实 从2017年开始,被告人卜华梅帮助叶润林(另案处理)在赌博网站上对数。

经查,叶润林在尚东网的赌博账号为w9558(股东级别)。

仅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6月2日,w9558的账号共开设下级账号91个,接受投注20648笔,接受投注金额2646835元。

再者,被告人卜华梅还为叶润林在骏升网的网络赌博账号对数。

经查,叶润林开设给他人的下级账号ww9933(总代理级别)于2018年6月1日至6月5日共计接受投注2400笔,接受投注金额1120294元。

另,被告人卜华梅还为叶润林另外一个网络赌博账号hmk916(总代理级别,信用额度100万)对数。

经查,2018年6月4日,账号hmk916共计接受投注53笔,接受投注金额551699元。

十一、被告人梁荏风等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梁荏风通过叶铸慰(另案处理)在皇冠网上开设了一个网络赌博账号,梁荏风通过上述网络赌博账号为莫锦文等人开设下级账号并接受投注。

此外,从2017年12月开始,梁荏风还伙同陈镜华(另案处理)共同在M33赌博网站开设、管理赌博账号a66a(代理级别),并发展下线卫志超(另案处理)等人接受投注。

经查,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梁荏风与户名为陈镜华、莫锦文之间的赌资交收共计约490646元;仅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6月5日,账号a66a共计接受投注63笔,投注金额共计5030元。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6月5日17时至19时许分别在东莞市厚街镇、沙田镇、虎门镇、万江区、茶山镇、道滘镇等处将被告人钟织和、余浩权、方瑞庭、郭培权、陈锦南、王志强、王敬华、刘建民、梁纪武、严进行、陈灿光、蔡嘉辉、卜华梅、陈永洪抓获。

2018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梁荏风主动到东莞市公安局投案。

另,公安机关还从被告人处缴获U盾、银行卡、电脑、手机等物品一批。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王燕均、郭南芝、陈焕香、卢小薇、龙田英、莫锦文、林锦仲的证言,指认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聊天记录,指认银行交易流水、指认赌博网站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勘验、检查笔录,检验报告,物证笔记本、账本、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手机、U盾、银行卡等物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流水,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赌博网站交易信息截图,交易信息,微信聊天截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银行开户资料,现金交款单,通话记录,银行交易流水,微信交易记录,手机通话记录,审讯录像光盘,被告人梁纪武、钟织和、郭培权、严进行、王志强、余浩权、陈永洪、陈灿光、陈锦南、方瑞庭、蔡嘉辉、王敬华、刘建民、卜华梅、梁荏风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网络赌博账号、指认赌博网站截图、指认电脑截图照片、指认手机截图、指认交收转账记录、指认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收记录、指认账号参赌情况,另案处理人员陈镜华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照片、指认截图及照片、指认赌博账号、指认赌博网站会员管理界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针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部分犯罪事实的认定问题 1.被告人梁纪武部分。

梁纪武归案后其供述中并未提到“尚东”、“嘉盛”两个赌博网站,且本案相关联的同案人也未提及梁纪武开设上述两个赌博网站的下级账号,另根据网站截图等客观证据亦未显示“尚东”、“嘉盛”两个赌博网站的信息,即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梁纪武持有“嘉盛”、“尚东”赌博网站的账号,故梁纪武提出的第1点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2.被告人严进行部分。

严进行称其帮梁纪武对数,梁纪武免除其租用梁店铺的租金,每月3000元左右,而梁纪武称每月给严进行5000元报酬,因二人就此陈述不完全一致,故本院依据二人供述中相吻合的部分,以免除严进行每月3000元左右的租金认定严的报酬。

严进行就此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3.被告人陈灿光部分。

(1)陈灿光归案后在侦查和检察阶段承认帮王志崇打理网络赌博账号、进行网络赌博对数,且有陈灿光与王志崇、下家“峰回路转”、“工作林泉”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足以认定,陈灿光当庭翻供予以否认,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陈灿光提出的第2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陈灿光虽供述尾号为9470、4688的银行卡用来交收赌资,但是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以及公诉机关的指控,在其帮王志崇对数期间,仅有尾号为4688的银行卡与王志崇有转账记录,分别为2018年5月14日陈灿光向王志崇转账9900元、同月22日王志崇向陈灿光转账17500元,对该部分金额本院予以认定,涉及到陈灿光涉案两张银行卡其余转账情况的指控,因与本案指控的事实没有关联,故不予认定。

陈灿光提出的第3点辩解意见中称公诉机关用以指控投注金额的银行交易流水并非赌资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本院根据查实的与本案有关的银行转账记录认定涉案金额。

4.被告人梁荏风部分。

梁荏风与陈镜华均供述二人自2017年12月开始共同经营M33赌博网站,故应从2017年12月份开始计算相应的赌资数额;结合梁荏风与莫锦文之间的赌资交收记录,即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梁荏风与户名为陈镜华、莫锦文之间的赌资交收金额为490646元。

另,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梁荏风将从梁纪武处所拿网络赌博账号用来开设下级账号并接受投注,故本院对其与梁纪武及梁纪武所控制账号之间的银行转账不认定为涉案犯罪金额。

梁荏风就此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二、关于部分被告人行为定性的问题 1.被告人陈灿光的行为定性。

陈灿光供述其bm7817赌博账号有开设下级账号bm7009,下家为“阿轩”,后辩称该下级账号系自己使用,但有帮“阿轩”投注2次,而根据陈灿光与“阿轩”的微信聊天记录,二人仅在2018年5月7日至6月初,每隔一周均有对账的情况,并非仅有两次接受投注的情形,且二人在对账后即交收赌资,符合上下家交收赌资的惯常方式,故应采信陈灿光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其为赌博网站开设下级账号,并接受投注,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陈灿光提出的第1点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2.被告人梁荏风的行为定性。

经查,就莫锦文部分而言,梁荏风供述其从叶铸慰处开设网络赌博账号后转交给莫锦文,而莫锦文则称是梁荏风提供赌博账号给他,并未提及梁系帮他拿账号,且梁荏风与莫锦文均陈述二人每周一进行对账结算,同时结合莫锦文与梁荏风的微信聊天记录“帮我朋友调到20万额度”等内容来看,梁荏风在此过程中并非单纯的拿账号给莫锦文赌博,其间还负责对数、结算以及调整额度等。

即使按其供述,其也应与上家成立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不宜认定为赌博罪。

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中关于莫锦文的部分,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1.被告人梁纪武犯罪数额。

被告人梁纪武供述使用庄海战的两张银行卡交收赌资,公诉机关据此指控两张银行卡的交收金额,经核实银行交易流水,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其开设赌博账户,并发展下线,且负责与上家对数,并提供银行卡交收赌资,无论其与上家如何约定分成或者抽佣,其都应对经其提供的用于交收赌资的银行卡上的交易金额承担责任,故梁纪武提出的第2点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梁纪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使用的银行卡中含有与他人经济往来的交易金额,故梁纪武提出的第3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被告人钟织和犯罪数额。

经查,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故公诉机关依据公安机关查获的赌博网站上的下注总额作为投注金额并无不妥,且指控的会员数、投注笔数均是钟织和所使用的赌博网站账号的客观记录,该数据的提取也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故公诉机关就此指控,本院予以支持,且应当作为量刑的依据。

钟织和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钟织和提出其与被告人王志强、陈灿光之间存在私人资金往来的辩解意见,与公诉机关根据赌博网站截图所作出的指控并不冲突,本院不予置评。

3.被告人王志强、陈锦南的犯罪数额。

经查,赌博网站截图显示的下注总额能够客观反映王志强、陈锦南所控制的网络赌博账号接受投注的情况,可以作为认定涉案赌资的依据,公诉机关就此指控,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王志强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陈锦南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接受投注额偏高的意见以及陈锦南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此外,王志强所使用的wa500六合彩账号,系统显示为股东级别,不能以其未层级开设下级账号而否认该账号的性质,王志强的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4.被告人蔡嘉辉的犯罪数额。

经查,蔡嘉辉归案后一直稳定供述其获得抽水金额13000元,抽水标准为0.2%,从而计算出其共接受下家投注650万元,虽与蔡嘉辉与上下家之间银行流水的转账金额存在较大差距,但考虑到银行流水主要为上下家之间每周结算的金额,而非投注额,另还存在大额现金交收的情况,同时,结合蔡嘉辉与余浩权“收802263”等微信聊天内容中大额对数的记录,蔡嘉辉的稳定供述符合常理,应予采信,其当庭翻供只有40多万投注,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蔡嘉辉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5.被告人王敬华的犯罪数额。

王敬华辩称其接受“坑口强”投注的金额中含有二人经济往来的数额,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6.被告人刘建民的犯罪数额。

刘建民提出赌博账户接受投注的16万多中有14万多是自己投注的,从理论上来说,可能存在该情况,但是在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的情况下,且无明确证据证实部分资金是被告人自己投注使用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其赌博账户内的资金均为赌资。

故刘建民就此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7.被告人卜华梅的犯罪数额。

经查,被告人卜华梅入职公司后,即在老板的安排下负责登陆赌博网站进行对数与结算,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其与老板具有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意,成立共同犯罪,并对二人共同参与部分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故对卜华梅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主从犯的认定问题 1.被告人郭培权行为的认定。

经查,郭培权帮被告人钟织和为多个赌博网站的下线开设下级代理账号,账号级别均较高,且还负责调网(如调整赌博额度)情况的收集以及将调整情况传达给参赌人员,同时还负责赌博账户的统计、对数等工作,其与钟织和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且在该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不宜认定为从犯。

郭培权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2.被告人严进行行为的认定。

经查,严进行受雇于梁纪武,帮其打理“永乐”网xx777.[xx]赌博账户,其负责对数及开设下级赌博账户,并提供多张银行卡用以交收赌资,在该范围内与梁纪武成立共同犯罪,其直接参与开设赌场的具体及重要环节,所起作用较大,不宜认定为从犯。

严进行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被告人余浩权行为的认定。

经查,余浩权在骏升网、永乐网、皇冠网分别开设赌博账号,账号层级分别为股东级别、分公司级别、代理级别,层级较高,且还发展下线,接受下家投注,情节严重,在其所参与的范围内不应认定为从犯。

余浩权的辩护人提出的第3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4.被告人陈永洪行为的认定。

经查,陈永洪与王志崇共用网络赌博账号,且为他人开设下级账号并接受投注,仅三期投注额已达100多万元,情节严重,不应认定为从犯。

陈永洪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5.被告人陈锦南行为的认定。

经查,陈锦南以两个股东级别的赌博账号开设下级账号并接受投注,投注金额100多万元,情节严重,在其参与的范围内,不应认定为从犯。

陈锦南的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6.被告人卜华梅行为的认定。

被告人卜华梅受雇为老板叶润林对数,按照老板指示行事,且每月领取固定工资,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宜认定为从犯。

卜华梅的辩护人提出的第4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7.被告人梁荏风行为的认定。

梁荏风与陈镜华共同经营网络赌博账号,其中占成比例较高,不宜认定为从犯。

梁荏风的辩护人提出第2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五、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梁荏风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从重处罚;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卜华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虽都表示认罪,但认罪、悔罪态度不一,本院在量刑时酌量刑罚。

另,各被告人明知赌博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且为法律所禁止,仍利用网络赌博账号参与赌博或者发展下线并接受投注,涉案金额畸高,涉赌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显然,各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情节不属轻微或者较轻。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及其相关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亦不予采纳。

此外,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除已经答辩的部分之外,其它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与查明事实不符或者相佐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纪武、钟织和、郭培权、严进行、王志强、余浩权、陈永洪、陈灿光、陈锦南、方瑞庭、蔡嘉辉、刘建民、卜华梅、梁荏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敬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纪武、钟织和、郭培权、严进行、王志强、余浩权、陈永洪、陈灿光、陈锦南、方瑞庭、蔡嘉辉、刘建民、卜华梅、梁荏风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敬华犯赌博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纪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4年6月4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 二、被告人钟织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3年12月4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 三、被告人郭培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 四、被告人严进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 五、被告人王志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 六、被告人余浩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 七、被告人陈永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 八、被告人陈灿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 九、被告人陈锦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 十、被告人方瑞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 十一、被告人蔡嘉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 十二、被告人王敬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 十三、被告人刘建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 十四、被告人卜华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 十五、被告人梁荏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 十六、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的电脑主机1批、港币49210元,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直接上缴国库。

十七、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的从被告人余浩权、严进行处扣押的小轿车,在被告人缴纳相应数额的罚金后,由暂扣机关予以发还,逾期未缴纳罚金的,移送至本院予以拍卖、变卖,折抵相应数额的罚金,有余款的予以发还;所余2辆小轿车,由暂扣机关查清与本案关系后依法处理。

十八、随案移送的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硬盘、U盘、U盾、内存卡一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九、冻结于各被告人名下或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内的赌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详见附件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年富 审判员  刘 超 审判员  李 政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雷姣姣 邓慧晶 附件:需要没收赌资的银行账户 序号 账号 户名 开户行 1 060110191010140418 梁纪武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2 120150191010123764 梁纪武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3 120280191010078369 梁纪武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4 280190191010249467 梁纪武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5 300100191010028254 梁纪武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6 6230388888001926135 梁纪武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7 6223282800100714009 梁纪武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8 6230388800027937400 严进行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9 090310191010223032 钟织和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10 6230388888000052917 钟织和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11 6230388800005735180 王志强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12 6223282800091853733 余浩权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13 6230388888001564571 陈永洪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14 6230388888000994688 陈灿光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15 6230388800018122426 叶剑锋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16 6222082010002165581 梁纪武 工商银行 17 6212262010043065009 严进行 工商银行 18 6217232010003262808 吴柱培 工商银行 19 6222082010000186399 钟织和 工商银行 20 6222032010006023688 龙田英 工商银行 21 6212262010026517992 王志强 工商银行 22 6222022010020258973 余浩权 工商银行 23 6222082010000839922 刘建民 工商银行 24 6222082010003355397 王燕均 工商银行 25 6222082010001211774 卢小薇 工商银行 26 6222082010003304213 庄海战 工商银行 27 6222082010004445486 梁纪静 工商银行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