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邢鹏。
被执行人:谢希雅,女,1998年5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网案字第3934号裁决书,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希雅商事仲裁一案。
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应履行本院(2019)浙03执1128号执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