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俊与安徽凯洋工贸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皖01民初232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合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5-28公开日期:2019-12-10
当事人:刘俊;安徽凯洋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初232号原告:刘俊,男,汉族,1963年5月15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安徽凯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山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73001537X。

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刘俊诉被告安徽凯洋工贸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刘俊于2019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刘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5950元,由刘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