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安徽凯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山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73001537X。
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刘俊诉被告安徽凯洋工贸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刘俊于2019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刘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5950元,由刘俊负担。
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