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花萍,商城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志军,男,1968年9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何福锋与被告王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福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花萍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王志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福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款874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王志军承包冯店乡枕河人家项目工程,雇请原告做水电安装,到2017年工程完工后,双方经结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人工费187450元,扣除做工期间断断续续支付的10万元,仍欠87450元未支付。
被告于2017年元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工资款87450元。
此后原告多次催要余款,被告均未能偿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王志军出具的欠条原件一张。
拟证明欠款事实。
2.找被告催要欠款的手机短信截图。
拟证明期间一直有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未能偿还。
被告王志军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福锋与被告王志军系雇佣关系,被告王志军在承包冯店乡枕河人家项目中,雇请原告何福锋做水电安装工作。
工程完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支付后,被告王志军尚欠原告何福锋工资款87450元,2017年1月25日被告王志军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
期间,原告向被告催要该笔欠款,但是被告未能偿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何福锋在被告王志军承包的工程里做水电安装工作,工程完成后结算给付原告的工资款未支付,有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款的事实和数额佐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款8745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