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贤满。
被执行人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仙居分公司,住所地仙居县。
法定代表人潘建欣。
申请执行人王伟军与被执行人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仙居分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24民初263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伟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仙居分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王伟军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仙居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仙居分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仙居分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存款均已被其他法院冻结,车辆已被查封;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仙居分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仙居分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仙居分公司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仙居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仙居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