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艳红、李会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1024执539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鄢陵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5-05公开日期:2019-12-02
当事人:马艳红;李会玲
案由:其他案由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24执539号申请执行人:马艳红,女,汉族,1979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李会玲,女,汉族,1967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7)豫1024民初832号民事调解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会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会玲的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