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会玲,女,汉族,1967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7)豫1024民初832号民事调解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会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会玲的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