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鹤壁市新地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与朝霞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武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爱喜与被告鹤壁市新地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冻结被告账户金额24613元。
原告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编号为815812019410603000011)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鹤壁市新地标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613元,冻结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