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素梅,女,1969年3月4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太原市。
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2017年7月13日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1月15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连伟,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7]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素梅犯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雁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素梅及其辩护人连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日,被告人王素梅及亢军、常云虎、李有福、张月虎(另案处理)在常存虎(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使用常存虎提供的虚假收入及财产证明文件,以“购猪”为由向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铭信用社申请五户联保贷款,每人贷款人民币20万元(以下币种同),共计1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并事先约定贷款由常存虎使用。
贷款发放后,被告人王素梅将100万元提现并存入名为张银根的银行账户,随后用于偿还王素梅丈夫常存虎的个人借款,导致五人各自贷款的人民币20万元无法偿还。
被告人王素梅未归还贷款本金20万元,欠息48450元,造成经济损失248450元。
被告人王素梅贷款本息已于2018年1月至5月全部退还,取得被害单位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铭信用社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素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报案材料及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贷款资料、联保贷款合同、借款借据,五户联保贷款所欠本息证明,贷款催收情况说明,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回执及照片,存款凭条及支付凭证,同案犯常存虎、亢军、常云虎、李有福、张月虎供述,亢军、常云虎、李有福、张月虎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还款证明及谅解书,户籍证明,被告人王素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素梅伙同他人编造虚假借款项目,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素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素梅当庭自愿认罪,所骗取贷款本金及利息全部退还,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