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支行、范周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天台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1023民督280号
所属地区:天台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督促
裁判日期:2019-05-30公开日期:2020-07-21
当事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支行;范周永;徐昌岳
案由:申请支付令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9)浙1023民督280号 申请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082912707J,住所地天台县白鹤镇九龙路1号。

负责人:王益,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通,系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继培,系该行职工。

被申请人:范周永,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申请人:徐昌岳,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申请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支行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支行称,2017年9月1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范周永签订合同号为9681120170043854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范周永为借款人向申请人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9月14日至2019年9月11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790270‰,按季付息,若逾期归还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8.790270‰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利息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若被申请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或卷入重大不利申请等,申请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起收回未到期贷款。

被申请人徐昌岳向申请人出具《保证函》,自愿为被申请人范周永向申请人的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合同并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同日,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范周永指定账户发放贷款10万元。

被申请人范周永借款使用后,于2019年3月20日未按期支付贷款本息,经申请人多次催讨仍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收回到期贷款,截至2019年5月21日,被申请人范周永尚欠本金10万元,利息(包括罚息、复息)为7329.16元。

现要求被申请人范周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被申请人徐昌岳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实现本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