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于春景与黄燕青、烟台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鲁0613民初1314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烟台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5-27公开日期:2020-05-28
当事人:于春景;黄燕青;烟台广播电视台
案由:名誉权纠纷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613民初1314号原告:于春景,女,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福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豪杰(系原告之夫),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无业,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告:黄燕青,女,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创意美理发店工作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绍刚(系被告黄燕青之夫),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无业,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民(系被告黄燕青之弟),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黄家名剪理发店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曹县,现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烟台广播电视台。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3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600004260213T。

法定代表人:许黎萍,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山东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钢,山东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春景与被告黄燕青、烟台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春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豪杰、被告黄燕青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尉绍刚和黄民、被告烟台广播电视台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和于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停止播放和消除侵权视频、微信上散布的虚假和侵权言论。

2、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因被告违法行为造成的名誉损害。

3、被告公开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4、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20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2日上午,经姜姓女士介绍,被告黄燕青主动加我微信,并通过微信向我咨询乳房问题、推奶价格等,并告知我其乳房有肿块、堵奶,我明确告知她推奶的收费情况。

经我们双方商谈,黄燕青答应先做推奶体验看看,推奶过程中,我发现黄燕青属于“乳汁结石”,经过我的按摩,将黄燕青乳房中的结石排出,她很满意,并在我这里办理了10次的推拿卡。

2017年9月17日,黄燕青告知我右乳房下边有一个像花生豆一样的东西,疼。

详细问明情况后,我前往黄燕青处为其推奶,其肿块消失、症状得到明显缓解。

2017年9月19日,黄燕青多次询问我乳房方面的问题,并向我索要所谓的“拘奶汤”,我告知她没有,且她的情况也不需要。

黄燕青就称“推奶一次伍佰挺贵的不说,根本没有效果”、“你这是骗人啊”为由要求我退钱。

我当时同意可以将她卡里剩下的费用转给别人,我们共同听着是否有这样的客户。

2017年9月25日,黄燕青打电话告诉我需要推奶,我应约到其住处,当时黄燕青的弟媳在场,他们对我进行语言攻击,并称她的乳房被我推坏了,要求我退钱,我当时就问她是否推奶,她说不推,我就走了。

2017年12月11日,一个电话为131××××2937的陌生电话打过来要求我马上去海港医院为他的妻子推奶,于是我应约赶过去,到达医院后,黄燕青及其丈夫伙同一个自称为“电视台记者”的人围攻我,并不顾我的强烈反对,录下视频,我打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我才得以脱身。

2017年12月11日晚,我朋友将黄燕青在微信朋友圈里散布不实和虚假内容的截屏发给我,其到处散布污蔑我人格、歪曲事实的言论和视频,如“转起来大骗子,于春景催乳的,骗我3500,没有证据和合同,以后亲不要上她的当”、“够铁的帮我转发”等,并附有当天下午的视频,视频中没有公正、全面介绍真实情况,充斥着断章取义、枉顾事实、恶意攻击言论。

2017年12月22日,我的朋友将烟台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今日头条》栏目的新闻视频转发给我,标题是“烟台一催乳师没‘催’出奶反而催出乳腺炎,要求退钱不同意”的不实报道,后来我发现这个视频充斥着网络和媒体,我的很多客户因此来质问我,客户量明显减少,一些了解我的朋友因为支持我也受到质疑和语言攻击。

被告黄燕青辩称,我曾到市、区多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于春景从事行医催乳的信息,均查不到。

据我了解,无证是不准经营的、无证经营是不合法的,于春景从事关于产妇的工作,关乎广大产妇的人身健康及生命安危,法庭应责令其出示从事催乳行业的营业执照,如果无证经营,就是不合法的。

被告烟台广播电视台辩称,1、原告起诉我单位主体不适格,因我单位与被告黄燕青不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同时我单位也没有歪曲事实,没有任何诽谤侮辱的语言。

2、原告诉请不明确,本案二被告不存在共同侵权故意,原告应明确我单位需承担的责任。

3、我单位社会广角栏目的宗旨就是关注市井民生,记录社会百态,按照最高院的相关意见,我单位并不存在任何歪曲事实的情形,只是正常的发挥了舆论监督的作用。

综上,请法庭驳回原告对我单位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16年1月25日,原告取得保健按摩师三级职业资格证书。

原告常年从事催乳、推拿等工作。

2017年9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告黄燕青经朋友介绍联系原告并咨询催乳的相关事宜,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后,黄燕青将其住址发送给原告,原告至黄燕青家为其进行催乳服务,服务结束后,黄燕青于13时许通过微信向原告转款3500元办理了十次的催乳服务卡。

9月13日6时许,黄燕青微信告知原告其乳房在孩子喝奶时疼痛,原告告知黄燕青别上火、用冷水敷一下就可以。

9月17日7时许,黄燕青微信告知原告其乳房疼,双方沟通后,原告再次至黄燕青家中为其催乳。

9月19日12时许,黄燕青微信告知原告又堵奶了,认为原告催乳没有效果,并要求原告按500元/次的价格扣除1000元后,退回其办理催乳服务卡的其他款项,原告不同意,并称可将相关款项转给别人。

9月24日晚,黄燕青约原告为其催乳。

9月25日,原告至黄燕青家中,黄燕青未要求原告提供催乳服务,要求原告退钱。

10月7日,黄燕青微信询问原告是否帮其转卡,原告称没有转出去,且尽管9月25日上门未催乳,也要扣除100元,二人为此产生争执。

11月25日11时许,黄燕青微信约原告上门催乳,原告因事未去。

二、2017年12月19日,被告烟台广播电视台在其公共频道《社会广角》栏目播放了标题为“催乳师催奶效果不好,为什么不给退钱”的报道,节目开始主持人播报“王女士今年1月份生了宝宝,可是生完宝宝之后,她的奶水一直也不好,9月份王女士就辗转从朋友那儿联系上了一位催乳师,谈好价格交了钱,来给自己催奶,做了两次以后,王女士发现自己奶水不但没催下来,还得了乳腺炎,觉得催乳效果不好,就不想再请那位催乳师来服务了,于是要求把剩下的钱退回来,但是不管怎么协商,这位催乳师就是不愿意退钱”的引言,之后节目中播出记者采访被告黄燕青、原告等人的经过,节目中以“王女士”、“于姓催乳师”对被告黄燕青、原告进行了字幕介绍,在播放采访过程中穿插主持人的旁白,“在烟台海港医院,记者见到了王女士,王女士说开始的时候她经过朋友的介绍花钱请了一位催乳师给自己催奶,但是做了两次以后,她觉得效果不好。

”、“王女士把给自己催奶的催乳师约到医院,想再次协商退钱的事,说到要退钱,这位姓于的催乳师不同意。

”、“这位姓于的催乳师告诉记者,开始的时候她就跟王女士口头约定好,办卡只能转卡不能退钱。

”、“至于王女士说的自己的催乳效果不好,这位姓于的催乳师并不承认。

”、“这位催乳师的家人告诉记者,这位王女士想退钱的事,双方讨论过很多次,一直没有协商好,双方还起了争执。

”、“一直协商不成,王女士报了警。

”在该节目中,电视台对原告及其家人的画面进行了加黑处理、无法看清。

2017年12月19日,“智慧烟台”手机客户端转发了“催乳师催奶效果不好,为什么不给退钱”的报道。

12月21日,“智慧烟台”手机客户端发布标题为“烟台一催乳师没‘催’出奶反而‘催’出乳腺炎,要求退钱却不同意!”的报道,报道内容为:“王女士今年1月份生了宝宝,9月份,王女士就辗转从朋友那联系上了一位催乳师,作了两次以后,王女士发现自己的奶水不但没催下来,还得了乳腺炎。

觉得催乳效果不好,王女士要求把剩下的钱退回来,但是不管怎么协商,这位催乳师就是不愿意退钱。

王女士再次把自己催奶的催乳师约到医院,想再次协商退钱的事儿。

这位姓于的催乳师告诉记者,开始的时候,她就跟王女士口头约定好,办卡只能转卡不能退钱。

至于王女士说的自己催乳效果不好,这位姓于的催乳师并不承认。

一直协商不成,杨女士报了警。

”该报道中穿插了一些“催乳师催奶效果不好,为什么不给退钱”节目报道的视频截图。

“智慧烟台”手机客户端的开发者系烟台中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庭审中,被告烟台广播电视台称,我单位与该手机客户端无任何书面合作及授权关系,也不清楚为何转发我台的相关新闻。

2017年12月,被告黄燕青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多次发布原告的微信个人信息截图、其与原告微信聊天截图、涉案电视节目报道视频等内容,并配有“转起来大骗子,于春景催乳的,骗我3500,没有证据和合同,以后亲不要上她的当”、“够铁的帮我转发,谢谢亲们”、“够铁,帮我转发这个大骗子”、“请记住这个大骗子,于春景,骗钱逍遥法外,请亲切记于春景大骗子”、“骗我3500,于春景大骗子,希望以后的宝妈们不要让她给骗了,够铁的帮我转发”、“够铁的帮我转发,谢谢亲们了,骗我3500,于春景大骗子”等信息。

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黄燕青已删除其发布在微信朋友圈的上述内容。

三、庭审中,原告称,我从事催乳、推拿等工作具有合法性,我没有欺骗黄燕青,我对自己从事的工作进行了介绍,且没有夸大宣传,黄燕青是在我第一次服务后非常满意的情况下自愿选择缴纳10次费用,后来黄燕青提出退款的原因不是我服务不好,而是黄燕青心疼钱,后悔了。

我认为烟台广播电视台的记者存在蓄意利用职务之便为黄燕青有倾向性的对我进行攻击和诬陷。

烟台广播电视台播出相关节目前,我每月催乳收入25000元左右,每两个月左右有一个学员,但自节目播出后,我的业务量大幅下降,目前每月收入不足万元,学员一个没有,损失在20000元以上,所以我象征性的要求二被告各赔偿我经济损失10000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于2012年7月3日向其颁发的高级催乳师岗位合格证一份。

二被告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有异议,认为不能据此认定原告具有催乳方面的职业资质,因在人社部关于职业目录里并没有催乳师这一职业。

被告黄燕青还称,原告向我进行了虚假宣传,她是2012年取得的高级催乳师证,但她自己散发的宣传册上载明她于2011年获得一个催乳师行业奖,我认为原告是无证经营,所以我微信朋友圈所发内容并非捏造,而且,我在做过两次催乳后情况没有好转,我想去医院检查,原告也不让我去,所以我没有侵犯她的名誉。

被告黄燕青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宣传册一份,包含内容有:“本市首家为广大孕产妇和新生儿提供:专业的产后催乳、开奶、回乳等服务。

其服务模式获中华妇幼健康大会《2011妇幼健康行业十佳特色项目》奖。

培训:催乳师、育婴师、小儿推拿师等。

负责办理上述正规执业证件。

我们的宗旨是:健康两代人,快乐三代人。

……”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称我国是2012年2月25日才认可有有催乳行业,我是在此之后考的证,且黄燕青也不是通过这个宣传册找的我,是通过朋友介绍的,所以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我也没有进行虚假宣传。

被告烟台广播电视台对该证据无异议。

四、2018年7月9日,被告黄燕青诉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鲁0602民初6259号】,要求:1、于春景退还催乳费3500元、赔偿经济损失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