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亚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竹苑路******。
法定代表人:丁亚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丁亚东,男,194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陈丽君,女,195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原告封凤芝与被告天津市亚邦电气有限公司、丁亚东、陈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现原告以原、被告协商已经取得一定进展,加之原告年事已高身体欠佳,诉讼意愿减退为由,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凤芝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