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勇与徐永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常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822民初1211号
所属地区:常山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5-16公开日期:2020-01-02
当事人:张勇;徐永福
案由:合同纠纷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22民初1211号 原告:张勇,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被告:徐永福,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勇与被告徐永福合同纠纷一案。

2019年5月16日,原告张勇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