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郭哲良。
被执行人:李治军,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本院执行的贵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与李治军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依照(2019)桂0802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6124元及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治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并对被执行人李治军进行调查,本院已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除此之外,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其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已确认。
本案债权6124元及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