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贵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李治军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桂0802执310号之一
所属地区:贵港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5-22公开日期:2019-12-30
当事人:贵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李治军
案由:行政非诉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02执3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1378号。

法定代表人:郭哲良。

被执行人:李治军,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本院执行的贵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与李治军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依照(2019)桂0802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6124元及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治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并对被执行人李治军进行调查,本院已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除此之外,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其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已确认。

本案债权6124元及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