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韩胜,江西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功成,江西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州市赣县区水土保持局。
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灌樱路1号总部经济大楼中塔楼17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214666XM。
法定代表人黄才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粹清,江西理粹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敦礼与被告赣州市赣县区水土保持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敦礼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胜、陈功成,被告赣州市赣县区水土保持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敦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198547.08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赣县区南塘镇水保站小地名为“网形”的山地系被告所有,由被告下属的南塘镇水保站管理,2018年4月5日,原告去扫墓,在路径该山时,被该山上突然倾倒的一颗松树砸伤头部。
当日原告被送往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左颞顶部急性硬膜外血肿,脑疝形成,左颞骨及枕骨多处骨折,右第一肋骨骨折,肺部感染,头皮血肿。
行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消除+去骨瓣减压+碎骨片清除术,及左侧颅骨修补术,住院110天后于2018年7月24日出院,花去医疗费41598.92元。
2018年12月23日经赣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一个八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
被告对自己所有和管理的林木疏于管理,造成原告的人身损害,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赣州市××区水土保持局辩称:(1)、被告不是赣州市××区南塘镇水保站小地名为“网形”的山地所有人,也不是实际管理人,被告与该山地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原告起诉被告属于诉讼主体错误。
(2)、原告的损伤与被告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被告对于原告诉称的山地不存在任何管理职责,也无任何过错。
(3)、原告未经国家批准私自在国有山岭建坟,属于违规建坟,侵占损害国有资产行为。
(4)、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明显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核减。
(5)、被告不是南塘水保站小地名“网形”山的所有人,也不是实际管理人,原告诉称被告对自己所有并管理的林木疏于管理的理由明显错误,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4月5日原告去赣州市××区南塘镇水保站的山岭扫墓,途径小地名为“网形”的山地时,一颗已被人砍伐过的松树突然倒下,将原告的头部砸伤。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证人钟某1、钟某2、钟某3的证言及现场松树的照片等证据证实。
1983年9月14日江西省赣县山林所有权执照赣林证字第53737号显示:小地名为“网形”的山岭属于国营赣县水保站所有。
赣县水土保持试验推广站(俗称:县水保站、南塘水保站)位于赣县境内,属于国有事业科研单位,承担全县水保科研项目和技术试验推广任务。
2007年9月10日赣县人民政府同意赣县水土保持试验推广站实行改制,改制后的赣县水土保持试验推广站资产由赣县国资办收回,划归国资办统一管理。
上述事实有江西省赣县山林所有权执照赣林证字第53737号林权证、赣县人民政府赣政字(2007)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