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钟敦礼与赣州市赣县区水土保持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赣0721民初814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5-13公开日期:2020-01-08
当事人:钟敦礼;赣州市赣县区水土保持局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721民初814号原告钟敦礼,男,汉族,1953年10月11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

委托代理人韩胜,江西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功成,江西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州市赣县区水土保持局。

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灌樱路1号总部经济大楼中塔楼17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214666XM。

法定代表人黄才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粹清,江西理粹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敦礼与被告赣州市赣县区水土保持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敦礼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胜、陈功成,被告赣州市赣县区水土保持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敦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198547.08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赣县区南塘镇水保站小地名为“网形”的山地系被告所有,由被告下属的南塘镇水保站管理,2018年4月5日,原告去扫墓,在路径该山时,被该山上突然倾倒的一颗松树砸伤头部。

当日原告被送往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左颞顶部急性硬膜外血肿,脑疝形成,左颞骨及枕骨多处骨折,右第一肋骨骨折,肺部感染,头皮血肿。

行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消除+去骨瓣减压+碎骨片清除术,及左侧颅骨修补术,住院110天后于2018年7月24日出院,花去医疗费41598.92元。

2018年12月23日经赣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一个八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

被告对自己所有和管理的林木疏于管理,造成原告的人身损害,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赣州市××区水土保持局辩称:(1)、被告不是赣州市××区南塘镇水保站小地名为“网形”的山地所有人,也不是实际管理人,被告与该山地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原告起诉被告属于诉讼主体错误。

(2)、原告的损伤与被告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被告对于原告诉称的山地不存在任何管理职责,也无任何过错。

(3)、原告未经国家批准私自在国有山岭建坟,属于违规建坟,侵占损害国有资产行为。

(4)、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明显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核减。

(5)、被告不是南塘水保站小地名“网形”山的所有人,也不是实际管理人,原告诉称被告对自己所有并管理的林木疏于管理的理由明显错误,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4月5日原告去赣州市××区南塘镇水保站的山岭扫墓,途径小地名为“网形”的山地时,一颗已被人砍伐过的松树突然倒下,将原告的头部砸伤。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证人钟某1、钟某2、钟某3的证言及现场松树的照片等证据证实。

1983年9月14日江西省赣县山林所有权执照赣林证字第53737号显示:小地名为“网形”的山岭属于国营赣县水保站所有。

赣县水土保持试验推广站(俗称:县水保站、南塘水保站)位于赣县境内,属于国有事业科研单位,承担全县水保科研项目和技术试验推广任务。

2007年9月10日赣县人民政府同意赣县水土保持试验推广站实行改制,改制后的赣县水土保持试验推广站资产由赣县国资办收回,划归国资办统一管理。

上述事实有江西省赣县山林所有权执照赣林证字第53737号林权证、赣县人民政府赣政字(2007)157号